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二)——刑事判決書

刊登:2020-05-14・最後更新:2024-11-08
本文

刑事判決書應記載的內容雖然也能在刑事訴訟法內找到相關規定,但並不像民事訴訟法[1]有一條這麼詳盡的規定,反而是散落在不同條文中,不過刑事判決書的格式大致上都跟民事判決書相同。

一、基本資料

每個判決書都應記載當事人[2]的姓名,才能特定主體身分,所以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3]規定,「裁判書(包括裁定跟判決)[4]」必須記載受裁判人的姓名、性別、住居所等;如果是「判決書」(不包含裁定),還要特別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的姓名。

至於網路上公開的刑事判決書涉及當事人基本資料時,跟民事判決書一樣,從2010年11月起,原則上必須公開當事人的姓名,但不公開當事人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地址等可以辨識特定個人的資料[5]

二、主文、理由及事實

依刑事訴訟法第308條[6]規定,除了有罪判決之外,其他像是無罪判決[7]、免訴判決[8]、不受理判決[9]及管轄錯誤判決[10],這四種判決書都可以只記載主文與理由,不用記載事實;但有罪的判決書上除了主文與理由外,還必須記載犯罪事實,畢竟「有罪」的認定,會對被告造成很大影響,法院一定要好好說明。

有罪判決書的例子,請見圖1;無罪判決書的例子,請見圖2。

三、有罪判決的其他記載事項

有罪判決的「主文」中,除了記載被告成立的罪名外,並應視個案情況記載法院決定的刑度、緩刑或保安處分等[11]。例如:

(一)刑度和易科罰金

甲○○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刑度、易科罰金和緩刑

乙○○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三)刑度、易科罰金和保安處分

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參月,前開禁戒處分,以保護管束貳年代之。

此外,有罪判決在判決書的最後,也必須附上所犯罪名的法條全文[12](相較於主文只有記載「罪名」而已)。

四、教示條款

跟民事判決書一樣,刑事判決書也必須記載教示條款,提醒當事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按照規定提起上訴[13]

圖1 有罪刑事判決書範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截圖
圖1 有罪刑事判決書範例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截圖

 

圖2 無罪刑事判決書範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截圖
圖2 無罪刑事判決書範例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截圖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226條:「
    I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訴訟事件;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四、主文。
    五、事實。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法院。
    II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並表明其聲明為正當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要領。
    III 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IV 一造辯論判決及基於當事人就事實之全部自認所為之判決,其事實及理由得簡略記載之。」
  2.   刑事訴訟法第3條:「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3.   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自2020年7月15日施行):「
    I 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
    II 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法官附記其事由;法官有事故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
    刑事訴訟法於2020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但部分新修正的條文要等到2020年7月15日才會生效,本文(寫作時間2020年1月)引用刑事訴訟法的部分,若未特別註明則以新修正的條文為主。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正的方向和細節可參考司法院(2019),《我國刑事訴訟程序邁入人權實踐之新里程碑—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關於兩公約之修正條文新聞稿》,以及其附件的條文對照表。
  4.   裁判包括裁定跟判決,因此裁判書也是包括裁定與判決書。關於裁定和判決各是什麼、有什麼不同,可以參閱:楊舒婷(2022),《什麼是裁定?什麼是判決?什麼是判例?》。
  5.   法院組織法第83條:「
    I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II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III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6.   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
  7.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919號刑事判決:「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無罪,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8.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9.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10.   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11.   刑事訴訟法第309條:「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諭知之主刑、從刑、刑之免除或沒收。
    二、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12.   刑事訴訟法第314條之1:「有罪判決之正本,應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13.   刑事訴訟法第314條第1項:「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2),《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一)——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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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0041(一般會員) 2020-05-16 22:38:28
您好,很想知道判決書中證人、鑑定人、描述犯罪經過提到的人名,有時候會出現真實名字,有時候是「子OOO」、「午OOO」。想請教您:
1. 除了當事人要顯名,證人、鑑定人等是否一定要給予匿名保護?(但是我有在判決中看過非當事人的名字顯示出來)
2.匿名時「子OOO」、「午OOO」有編號順序、邏輯嗎?

我提到看過的判決是:https://bit.ly/2xoMqAZ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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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2-04-09 05:10:58
您好:

請參考這篇問答,謝謝!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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