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釋閱卷的意思之前,先來理解訴訟的大致流程。(見圖1)
例如A想要告B,請求B返還借款,那麼A就要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包括證據),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會分案給不特定的股別[2](假設是X股)承審,X股收到起訴狀後,就會排定時間通知兩造開庭[3],而隨著訴訟程序的進行,兩造都會陸續提出自己的主張、證據與書狀,像準備狀、爭點整理狀、答辯狀、言詞辯論意旨狀[4]等等,經過一番攻防與言詞辯論後,法院得出心證,就會下一個終局裁判,結束這個案件。
在上述訴訟期間中,從A提出的「起訴狀」、法院發的「開庭通知」、兩造各自提出的所有「書狀」、每次的「開庭筆錄」到最重要的「裁判」等等(其實就是「所有」跟本件訴訟有關的文書資料),法院都會依照時間排序整理成冊,這就是所謂的「卷(宗)」[5]。
所以「閱卷」的意思,其實就是指「閱覽訴訟資料」。但實際上,閱卷時不可能過目不忘,因此不太會單純看看而已,大部分時候還是需要將卷拍照或影印後帶回去。
因為卷宗平時都是在書記官或法官手上,所以閱卷不能隨到隨閱,必須先向書記官預約時間,讓書記官提前將卷宗交給閱卷室。
聲請閱卷的方式有許多種,包括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6]。其中書面與傳真是最常被使用的方式,在司法院與各個法院網站也都有書面格式可以下載[7]。
因為卷宗是法院保存訴訟資料的重要紀錄,所以閱卷時有一些限制,包括[8]:
聲請閱卷雖然不用聲請費用,但影印或掃描卷宗就必須付費給法院,A4黑白影印一頁2元,掃描則是一頁1元[9];如果是電子卷證,法院也會另外徵收掃描費用和光碟費[10]。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