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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什麼是閱卷?閱卷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1]一文,可以知道閱卷的意思和閱卷的限制、費用等,不過,到底有哪些人可以向法院、檢察署聲請閱卷?以下區分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簡單說明誰可以閱卷。
一、民事程序
民事程序中,以下的人都可以聲請閱卷[2],身分限制不像刑事訴訟較為嚴格:
(一)當事人[3]
也就是原告與被告。在民事訴訟中,也有部分當事人沒有委任律師,但即便不是律師的一般民眾,也可以聲請閱卷。
(二)訴訟代理人[4]
通常是律師。如果不是律師而想當訴訟代理人的話,就必須經過法官許可[5]。
(三)參加人以及其他經法院許可的第三人[6]。
二、刑事程序(表1)
(一)偵查階段
因為偵查不公開[7]的緣故,所以偵查階段原則上是不能閱卷的,只有在特殊情形且具備特定身分時才可以閱卷,例如:
1. 羈押審查程序[8]
原則上,被告自己不能閱卷,但可以由辯護人[9]閱卷。不過,如果被告沒有委任律師當辯護人,為了保障被告的權利,法院還是要適當的讓被告知道卷裡面大致上有什麼內容[10]。
2. 聲請交付審判[11]
告訴人自己不能閱卷,但可以委任律師閱卷。
(二)審判階段
刑事審判程序中,民眾可能會是被告、告訴人、自訴人或其他身分,則不同身分的參與者與辯護人或代理人中,哪些人可以閱卷呢?
1. 被告與辯護人
「被告」雖然是訴訟中最重要的角色,但過去出於確保卷宗、證物不被毀損等原因,被告在審判階段並不能自己閱卷,必須透過辯護人閱卷[12];直到2019年,基於保障被告獲知卷宗資訊的權利[13],被告(經許可後)已經可以用自己的名義聲請閱卷[14]。
2. 告訴人與告訴代理人
如果是「告訴人」想要閱卷,必須先委任律師當告訴代理人,再由律師進行閱卷,告訴人自己不能閱卷。如果委任非律師當告訴代理人,一樣不能閱卷[15]。
3. 自訴人與自訴代理人
如果是「自訴人」想要閱卷,因為刑事訴訟法有明文規定自訴必須委任律師當自訴代理人[16],所以也必須透過律師閱卷[17],自訴人自己不能閱卷[18]。
4. 其他
除了被告、辯護人、告訴代理人(限律師)、自訴代理人(限律師)外,其他可以聲請閱卷的人還包括[19]:
(1)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的被告代理人[20]。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的訴訟代理人(如果代理人不是律師的話,必須得到審判長許可)。
(3)經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許可的鑑定人。
(4)少年事件的輔佐人[21](必須得到審判長許可)。
偵查階段 | 審判階段 | ||
辯護人 | 原則上不能閱卷,特殊情形下可以聲請閱卷,例如羈押審查程序。(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1項) | 可以閱卷。(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 | |
被告 | 不能閱卷。 | 可以閱卷。(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3項) | |
(輕罪的)被告代理人 |
不能閱卷。 | 可以閱卷。(刑事訴訟法第38條) | |
告訴人 | 不能閱卷。 | 不能閱卷。 | |
告訴代理人 | 律師 | 原則上不能閱卷,特殊情形下可以聲請閱卷,例如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 | 可以閱卷。(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2項前段) |
非律師 | 不能閱卷。 | 不能閱卷。(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2項但書) | |
自訴人 | 自訴沒有偵查階段。 | 不能閱卷。 | |
自訴代理人 | 律師 | 自訴沒有偵查階段。 | 可以閱卷。(刑事訴訟法第38條、第33條第1項) |
非律師 | 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319條第2項),所以根本沒有非律師當自訴代理人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