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上篇提到的「審判獨立原則」與「維持司法信賴」等重要原則[1],其中在「維持司法信賴」這個框架中,除了前文提到的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外[2],接著的第4條到第8條其實都是在這個框架下的各種不同面向,怎麼說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法官倫理規範第4條[3]要求法官不能因為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等因素,而有所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的行為,可以進一步發現這跟憲法第7條[4]的平等原則有異曲同工之妙。
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不是要求國家不能對人民做出差別待遇,而是差別待遇要有合理理由。例如目前國家要求的兵役義務只有男性要承擔,是著眼於男性與女性生理結構的差別。那從憲法的角度對應到法官倫理規範第4條,則是明白要求法官不能因為條文所列的因素來做差別待遇。
一位法官在法庭上的任何言行與訴訟行為的決定,都是代表著國家行使司法權。司法權的核心精神在於公平審判,法官心中要有一座天秤,心中衡量的只有雙方提出的證據與事實,而顯現在外的是各種法庭上的訴訟指揮行為,因此外在行為也要聚焦在證據跟事實上,避免讓人產生審判者會有把與案件無關的因素作為差別對待的疑慮。
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5]則是一條可以包山包海的條文。作為法官,要保有高尚品格,也要謹言慎行跟廉潔自持,還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的行為,這些要求乍看都言之成理,但同時也遭到空泛、不明確的批評。例如近年來引發社會議論的事件,法官可否去排隊領免費的便當[6]?又或者法官是否在服裝上有一定的標準[7]?例如男生一定要西裝領帶,女生則一定是OL套裝樣式的服裝?
而且這樣的規定恐怕不只限於法官在法院等職場環境,可能還會延伸到法官下班後的私領域,例如法官能不能玩交友軟體?可不可以在網路上留言當鄉民?可不可以罵髒話?但大抵上還是會回到社會大眾對法官形象的期待是什麼,以及是否僅限於法院的工作場域才要遵守;當法官下班離開法院後,他是不是就比較能拿開法官這個身分給的限制,還是說一樣必須小心翼翼的注意自己的言行?
法官倫理規範第6條[8]提到的是不能利用法官這樣的稱號,去要求不當的財物和特殊待遇。這當然很好理解,畢竟法官這樣的身分是國家的公職,尤其工作的性質在於決斷他人是非、更會對他人的權利義務造成影響,如果反過來利用這職務的特性來要求財物或特殊待遇,絕對會令人對司法的廉潔性打上問號,也讓人不免起了「如果有案件到這樣的法官手中,是否就有管道可以打點」的遐想,所以這道紅線就必須劃下去。
至於法官倫理規範第7條[9],則進一步表明法官之間不能去對別的法官承辦的案件關說或請託[10]。換言之,法官絕對不能去打聽別人承辦的案件,包括案件的內容、進度。即使法官之間具有同事情誼,有時候也會在遇上一些困難案件時,想跟其他法官討論法律見解,但還是只能就法律問題討論,不能逾越這條界線,有鑒於此,法官倫理規範就先打預防針,如果察覺其他法官對於不是他自己承辦的案件不斷打聽,那就必須小心,心中的雷達就要響起。
在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中的其他條文,則還談到了法官不能兼職[11]、法官必須隨時進修增長專業知識能力[12]、法官不可以只和一方當事人溝通會面[13]、法官不能就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中的案件公開發表評論(又稱為「法官不語」)[14]等規範。這些子題都會陸續用更多實務上曾發生的案例加以介紹,慢慢勾勒出法官倫理規範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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