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倫理--一門「法官應該是什麼樣子」的必修課(下)

刊登:2020-11-27・最後更新:2022-11-29
本文

延續上篇提到的「審判獨立原則」與「維持司法信賴」等重要原則[1],其中在「維持司法信賴」這個框架中,除了前文提到的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外[2],接著的第4條到第8條其實都是在這個框架下的各種不同面向,怎麼說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一、法官不能有歧視或不合理的差別對待

法官倫理規範第4條[3]要求法官不能因為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等因素,而有所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的行為,可以進一步發現這跟憲法第7條[4]的平等原則有異曲同工之妙。

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不是要求國家不能對人民做出差別待遇,而是差別待遇要有合理理由。例如目前國家要求的兵役義務只有男性要承擔,是著眼於男性與女性生理結構的差別。那從憲法的角度對應到法官倫理規範第4條,則是明白要求法官不能因為條文所列的因素來做差別待遇。

一位法官在法庭上的任何言行與訴訟行為的決定,都是代表著國家行使司法權。司法權的核心精神在於公平審判,法官心中要有一座天秤,心中衡量的只有雙方提出的證據與事實,而顯現在外的是各種法庭上的訴訟指揮行為,因此外在行為也要聚焦在證據跟事實上,避免讓人產生審判者會有把與案件無關的因素作為差別對待的疑慮。

二、法官需要有「高尚品格」?

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5]則是一條可以包山包海的條文。作為法官,要保有高尚品格,也要謹言慎行跟廉潔自持,還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的行為,這些要求乍看都言之成理,但同時也遭到空泛、不明確的批評。例如近年來引發社會議論的事件,法官可否去排隊領免費的便當[6]?又或者法官是否在服裝上有一定的標準[7]?例如男生一定要西裝領帶,女生則一定是OL套裝樣式的服裝?

而且這樣的規定恐怕不只限於法官在法院等職場環境,可能還會延伸到法官下班後的私領域,例如法官能不能玩交友軟體?可不可以在網路上留言當鄉民?可不可以罵髒話?但大抵上還是會回到社會大眾對法官形象的期待是什麼,以及是否僅限於法院的工作場域才要遵守;當法官下班離開法院後,他是不是就比較能拿開法官這個身分給的限制,還是說一樣必須小心翼翼的注意自己的言行?

三、不可以不當利用「法官」的身分

(一)不可以用身分謀取私利

法官倫理規範第6條[8]提到的是不能利用法官這樣的稱號,去要求不當的財物和特殊待遇。這當然很好理解,畢竟法官這樣的身分是國家的公職,尤其工作的性質在於決斷他人是非、更會對他人的權利義務造成影響,如果反過來利用這職務的特性來要求財物或特殊待遇,絕對會令人對司法的廉潔性打上問號,也讓人不免起了「如果有案件到這樣的法官手中,是否就有管道可以打點」的遐想,所以這道紅線就必須劃下去。

(二)不能關說案件

至於法官倫理規範第7條[9],則進一步表明法官之間不能去對別的法官承辦的案件關說或請託[10]。換言之,法官絕對不能去打聽別人承辦的案件,包括案件的內容、進度。即使法官之間具有同事情誼,有時候也會在遇上一些困難案件時,想跟其他法官討論法律見解,但還是只能就法律問題討論,不能逾越這條界線,有鑒於此,法官倫理規範就先打預防針,如果察覺其他法官對於不是他自己承辦的案件不斷打聽,那就必須小心,心中的雷達就要響起。

在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中的其他條文,則還談到了法官不能兼職[11]、法官必須隨時進修增長專業知識能力[12]、法官不可以只和一方當事人溝通會面[13]、法官不能就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中的案件公開發表評論(又稱為「法官不語」)[14]等規範。這些子題都會陸續用更多實務上曾發生的案例加以介紹,慢慢勾勒出法官倫理規範的全貌。

註腳

  1.   王子榮(2020),《法官倫理--一門「法官應該是什麼樣子」的必修課(上)》。
  2.   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
  3.   法官倫理規範第4條:「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4.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5.   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6.   2018年,有一位法官因為曾到海產店領取免費便當被民眾檢舉,而引發一些爭議。事件經過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的決定,可參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8公申決字第000352號再申訴決定書
  7.   相關爭議可見蘋果日報(2020),《獨家|法官PO網「很想罵髒話」 竟因看不慣同事開庭穿短褲》。
  8.   法官倫理規範第6條:「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
    實際案例則可參考司法院職務法庭104年度懲字第1號公懲判決
  9.   法官倫理規範第7條:「法官對於他人承辦之案件,不得關說或請託。」
  10.   實務上發生過法官關說案件的實例,可以參考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年度鑑字第11895號公懲議決書。一名法官因為自己的兒子涉嫌觸犯肇事逃逸罪,而向承辦案件的審判長關說,最後關說法官與審判長都被懲戒。
  11.   法官法第16條:「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
    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
    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
    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
  12.   法官倫理規範第9條:「法官應隨時注意保持並充實執行職務所需之智識及能力。」
  13.   法官倫理規範第15條第1項:「法官就承辦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
    一、有急迫情形,無法通知他方當事人到場。
    二、經他方當事人同意。
    三、就期日之指定、程序之進行或其他無涉實體事項之正當情形。
    四、法令另有規定或依其事件之性質確有必要。」
  14.   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1項:「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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