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誰可以當國民法官?有哪些保障?》一文,說明了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但實際上被選為案件的國民法官要經過一定的程序。程序進行過程中,民眾會收到哪些通知?不想當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嗎?讓我們接著了解。
考量成本效益及司法資源限制,國民法官目前只參與侵害生命法益或重罪的地方法院第一審案件,也就是:
這類案件從2023年1月1日起就會由國民法官共同審理,例如殺人既遂罪、酒駕致死罪等。
這類案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才施行,例如強盜擄人勒贖結合罪、妨害性自主致重傷罪等[1]。
但在上述兩類案件中,排除少年刑事案件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
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大致可分為3大階段,核心標準是確認有沒有符合法定資格要件,而且必須「隨機抽選」產生。民眾在各階段會收到以下文件,並須完成相關作業:(見圖1)
地方政府先從年滿23歲,且在該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國民中[2],「隨機抽選」出法院通知的需求人數,製成「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
法院再從初選名冊中,排除不具有擔任國民法官資格的人[3](例如犯罪在監服刑的人、被告的配偶等)後,製成「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複選名冊中的備選國民法官隨後會收到法院寄來的通知,不過收到並不用去法院,只是先知道明年有可能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4],有個心理準備。信件中還會有「備選國民法官自我申告調查表」,如果有無法參與審判的情形,可以選擇紙本或線上方式填寫回傳法院,沒有申告表上的情形就不用填寫[5]。
當適用國民參與審判的重罪案件發生時,法院會從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隨機抽選」出這個案件的「候選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就會在選任期日30日以前,收到要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的通知,也就是準備要去法院開庭了。
除了到庭通知、制度概要說明書外,還會收到「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而候選國民法官在選任期日10日前要據實填載調查表送交法院[6]。調查表的內容[7],包括:個人基本資料[8]、聯絡資料、是否不具備國民法官資格、有沒有不能參與審判的情形等。
要特別注意的是,擔任國民法官是國民的義務[9],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到庭可能會被處最高新臺幣3萬元的罰鍰[10]。不過考量到每位國民的狀況不同,不能給予過重的負擔,因此,雖然具有擔任國民法官資格,但如果確實有以下不能參與審判的情形,而無意願擔任國民法官[11]的民眾,也可以在收到調查表時填寫說明,拒絕擔任國民法官:
① 70歲以上。
② 學校的老師或學生。
③ 有重大疾病、身心因素顯然難以執行職務。
④ 需要照顧親屬,或生活、工作、家庭有重大需要顯然難以執行職務。
⑤ 5年內曾經當過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1年內曾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且有到庭。
⑥ 遭遇重大災害必須重建生活。
最後,調查表中還有與國民法官的權利、保護及照料措施有關事項,例如,如果有看護長輩、撫育幼兒的照顧需要,可以填表告訴法院,讓法院在開庭期間提供臨時照護或托育服務[12]。
法院接下來就會依照調查表以及在選任期日詢問候選國民法官的情形,排除不符法定資格的人,或依法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人,或虛偽陳述的人。此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雙方也可以不附理由地要求法院不選任特定的候選國民法官(最多各4人)。最終,法院就會從沒有上述情形的候選國民法官中,「抽籤抽選」出參與案件的6名國民法官,及遞補的備位國民法官1~4名[13],完成這個案件的國民法官選任程序。
希望以上及前一篇文章的說明能讓大家多了解國民法官是如何選出及相關保護措施,當有一天收到法院寄來的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或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時,能夠盡量安心地踐行國民義務,來共同參與刑事案件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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