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想想:你帶著一家老小出了門,開著愛車還唱著歌,忽然就被警察攔了!這時警察要求你們下車,並且開始在車上到處翻找,甚至打開所有的收納箱、拆開夾層,面對這樣的陣仗,你該怎麼辦?(見圖1)
警察攔停車輛之後,可以隨便在車輛裡翻箱倒櫃查找可疑物品嗎?可以對人搜身嗎?要釐清這些問題,就要先了解「檢查」和「搜索」的區別。
所謂「檢查」,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規定,警察在合理懷疑交通工具的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可能將有危害行為、甚至有犯罪的可能時,可以檢查交通工具[1]。由於這是一種維持治安、預防犯罪的「行政行為」,並不是對特定犯罪的偵查行為,因此不需要搜索票就可以進行檢查[2],但相對來說,由於沒有搜索票,所以「檢查」在手段上有許多限制。依最高法院的見解,警察職權進行臨檢和檢查交通工具,僅限於用「目視」的方式檢查,也就是只能用眼睛查看車輛內部、引擎、車身號碼和車輛外顯的特徵,不可以用手翻找,更不可以擅自拆封車上的包包或夾層[3]。
另一方面,所謂的「搜索」是檢察官為了偵查特定的某件犯罪,依刑事訴訟法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之後,指揮警察發動的刑事偵查行為[4]。「搜索」的目的是要取得證據並扣押[5],因此可以對物品進行翻找、拆封,也可以對人身進行搜查(俗稱搜身)。也就是說,除非例外符合無令狀搜索的條件,原則上警察一定要明確出示「搜索票」才可以合法搜索車子或搜身,只要沒有搜索票,民眾就可以拒絕搜索[6]。
然而,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原則上需出示「搜索票」才可以合法搜索車子或搜身,但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若被搜索的人自願同意搜索,便可以不用搜索票進行搜索,這種情況叫做「同意搜索」[7]。而某些不肖警察會使用一種常見的小手段,是拿出「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卻故意不告訴民眾這是什麼東西,甚至可能在民眾質疑他時,用「這個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進行檢查,只是程序上要你簽同意書」、「簽一下我們看過車子就沒事了,不然還要跟我們回派出所很麻煩」等等話術混淆,不懂法律的民眾很容易就在警察的壓力和誆騙下簽了同意搜索的同意書。
請各位讀者遇到這種情況時千萬不要上當!只要警察沒有搜索票,就不可以在民眾沒有同意的情況下搜索,更不可以因為被拒絕搜索就隨意逮捕民眾,但如果民眾不懂就簽了同意搜索的同意書,警察就真的可以合法地進行搜索了。
所以請一定要記得,在沒有提出搜索票,又沒有經過你的同意的情況下,警察只能用眼睛檢查車內,不能動手翻找或開拆包包,而如果警方要求簽署什麼文件,也請一定要看清楚自己到底簽的是什麼。
如果面臨違法搜索的情況,有以下幾個實用的方法可以保護自己:
在面對警察非法搜索或施壓的情況下,一定要好好控制自己的情緒。有部分不肖警察會故意一直刁難並試圖激怒民眾,因為只要民眾忍不住罵警察三字經,就可能觸犯刑法的侮辱公務員罪[8];如果一氣之下動手推擠或毆打警察,更會觸犯妨害公務罪[9],而且由於是現行犯,依法可以當場逮捕[10],這就給了警察一個很好的藉口對你使用強制力(說更白話點就是合法動粗),所以在與警察溝通周旋時請一定要保持冷靜理性,千萬不要對警察口出惡言,更不要有肢體衝突。
有些警察會聲稱他有隱私權、肖像權、個資保護等等,要求民眾不可以錄影,但法務部已經有明確的函文指出,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對警察執行勤務情況錄音、錄影,並不侵害警察的隱私權,也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11]。所以在面臨警察有不法行為時,請務必勇敢地拿出手機錄影蒐證,作為日後主張權利、追究責任的證據。
警察行使職權如果有違法情事,民眾可以要求填寫「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記錄表」(俗稱「異議單」)[12],具體寫清楚警察當下的違法情事,作為未來提出訴願以及行政訴訟的依據[13]。
各地警察局都有督察室,督察室的職責就是關於警察的風紀、服務態度、工作考核等等事項[14],如果警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可以向各地警察局的督察室檢舉要求追究警員的行政責任,以臺北市為例,如警察「違法亂紀」或「態度不佳」可聯繫督察市民專線檢舉[15]。
警察如果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違法搜索,不僅會有行政上的懲處,也會涉嫌刑法第307條的非法搜索罪[16],而且若因此造成民眾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也可以提起訴訟主張國家賠償[17]。
然而,具體個案有不同情況和嚴重性,能夠主張的權利內容也不盡相同,因此如果要進一步主張權利或追究責任,建議還是要向律師諮詢才能獲得最全面穩妥的分析與保障。
註腳
楊志凱(2022),《人民開車被警察臨檢可以拒絕嗎?警察路邊臨檢的正當法律程序是什麼?》。
紀澄杰(2023),《對執行公務的警察拍照或錄影,會觸犯妨害公務罪嗎?》。
林博文(2023),《被警察逮捕了怎麼辦?(二)──請律師陪偵有哪些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