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籍的A男與我國籍的B女在澳洲打工度假時認識,兩情相悅的A、B很快地決定要結婚,並且在我國登記結婚。結婚隔年兩人生下一對可愛的雙胞胎C、D,一家人開心地在臺中定居下來。不料C、D升上小學二年級時,A、B時常為了小孩的教育問題等爭吵不休,兩人發覺彼此許多的價值觀不同,已經無法再一起生活下去,因此決定協議離婚好聚好散。但對於C、D的親權歸誰,包括日後要與誰同住及在哪個國家受教育等問題一直無法理性討論,恐怕需要法院介入解決,但父母一方是外國人、子女同時有義、臺兩邊的國籍,此時可以向我國法院起訴、解決子女的親權爭議嗎?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1],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擁有保護及教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也就構成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它的內容包含了扶養、管教、懲戒、財產管理等[2]。由於決定親權的歸屬和行使方式對子女來說很重要,當父母不能協商而發生爭議時,常常就需要法院介入,為爭議的雙方作出決定[3]。
親權爭議涉及外國人或事實牽涉外國地時,受理案件的我國法院應首先決定本件親權爭議我國法院是否有審判案件的管轄權[4]?也就是法院在審理前,應先決定這件涉外爭議可不可以由我國法院來處理。
親子中有外國人的涉外親權事件,我國的家事事件法不像婚姻訴訟事件有明文規定我國法院有審判管轄權[5],但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可以類推適用國內法來決定管轄[6],也就是類推適用家事事件法第104條[7],專屬未成年子女的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8]。但還須注意「不便利法庭原則」[9],如果認為我國有管轄權時,仍必須考量是否同時存在另一個具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如果受理的案件交由另一個外國法院審理將更為便利且適當時,雖然我國法院有管轄權,但仍可以拒絕審理,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10]。
所以義大利籍A與我國籍B離婚後想請我國法院判斷子女親權歸誰、應該與誰同住,以及子女要在哪個國家受教育等問題,因為未成年子女C、D定居於臺中,在我國應訴較為便利,因此我國法院有審判管轄權,可以處理這件涉外親權爭議。
我國法院確定可以處理並受理案件後,因異國婚姻的案件事實有涉及外國人或牽涉外國地,法院此時應進一步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來決定本件應該適用哪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律上稱為「準據法」)[11],也就是決定法院應該依據哪個國家的法律來作出判斷或裁判[12]。
異國婚姻的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相關權利義務等問題所產生的爭議,為了優先保護子女的利益,法律規定此時不是按照父親、也不是按照母親,而是要按照子女的本國法來決定[13]。本國法的意思就是個人國籍所屬國家的法律,因此如果是我國籍人民,他的本國法就是我國法,法院裁判時依法應適用我國法律。
但如果子女有多個國籍時,法律規定依與子女關係最密切的國籍來決定子女的本國法[14]。究竟什麼是關係最密切的國籍呢?這時受理的法院通常會參考以下因素來綜合判斷[15]:
又在很少數例外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沒有國籍時,則這時會適用住所地法[17],也就是適用當事人有長久居住意思的所在國家法律。如果有多個住所,則再以與當事人關係最密切的住所地決定[18]。
案例的子女C、D雖然同時擁有我國和義大利國籍,但兩人出生於我國並在我國求學至今,住所地及求學地皆在臺灣,對於C、D來說,我國國籍在關係密切程度上相較於義大利應更為密切,因此我國法院對於本件親權爭議應該會適用我國法律,也就是依據我國法律決定A、B因為C、D的親權內容所產生的爭議。
義大利籍A與我國籍B離婚後對於雙方的未成年子女C、D的親權歸誰、日後要與誰同住及在哪個國家受教育等親權爭議,可以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法官決定,我國法院應會受理,並應會依據我國法律做出裁判來決定C、D的親權歸誰和親權執行的內容。
附帶一提,如果A或B (通常是A)想向義大利或其他國家的法院起訴,請求處理本件爭議,建議先洽詢當地律師的意見,才知道那個國家的法律怎麼規定、最後會不會受理這件爭議等,以免白忙一場。
註腳
葉怡妙(202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與教養的權利義務(親權),包括哪些事項?如果父母無法行使,由誰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