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被以公務員受賄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確定[1],入監服刑3年後,開始出現尿失禁、手腳不斷抖動、幻視、幻聽等等的身心狀況。A即向監獄申請保外就醫,監獄則委請醫療團隊為診斷後,發現有腦部萎縮之現象,法務部即因此許可,但附帶要求A不得從事與治療無關的活動,且若要參與公開活動,皆必須提出申請。A在保外就醫後,即出書敘述監獄的種種潛規則與陋習,並將出席簽書會,但法務部以簽書會與治療行為無關而未核准。則A此時該怎麼辦?
註腳
-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