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在進行式--憲法法庭程序運作大公開!

刊登:2021-12-17・最後更新: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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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憲法訴訟法在2022年1月4日上路後,從人民主張法規範或裁判違憲,聲請憲法審查,到案件進到大法官手上,這整個過程會如何運作呢?

首先,大法官用開會審理案件的制度,將由15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取而代之[1],也就是用審判的方式取代會議議決。既然要捨棄會議,就會增加一些有點像現在各級法院審判一般民、刑事、行政案件的程序,例如書狀交換、閱卷等,制度上稱為審判化、法庭化。此外,也有專屬於憲法法庭的程序,例如把聲請書和答辯書公開在網站上等。

一、開啟憲法訴訟的鑰匙:聲請書的審查(見圖1)

圖1 案件如何進入憲法法庭實質審理?||資料來源:陳琦姸 / 繪圖:Yen
圖1 案件如何進入憲法法庭實質審理?
資料來源:陳琦姸 / 繪圖:Yen

人民要開啟憲法法庭的大門,要提出一份「聲請書」,記載聲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基本資料,並具體說明聲請的理由,以及相關的證據資料等等[2]

聲請書送進去後,會先由3位大法官組成的「審查庭」審查有沒有提出完整的文件資料[3],有缺漏的話,聲請人可能會收到不受理的裁定[4],但如果這個缺漏可以補正的話,則會要求聲請人在一定期間內補正[5]。審查庭審查聲請書時,要寫一份審查報告,向其他12位大法官說明他們覺得要不要受理這個案件[6]

(一)審查庭任一大法官認為要受理

只要審查庭3位大法官中有任一人覺得要受理這個聲請案,案件就會從小型的3人審查庭,晉級到15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讓全部大法官用多數決的方式決定是否受理[7]

(二)審查庭3人一致決定不受理

如果審查庭的3位大法官一致認為不應該受理這個案件,這個案件就無法進入憲法法庭,15日內如果其他12位大法官中沒有3人以上持反對意見,就確定不受理;但如果12人中有3人以上覺得應該要受理,案件就會敗部復活進到憲法法庭,讓全部的大法官用多數決方式再次決定案件能不能進入後續的實體審理[8]

二、憲法法庭的審理程序(見圖2)

圖2 憲法法庭的審理程序、審理方式||資料來源:陳琦姸 / 繪圖:Yen
圖2 憲法法庭的審理程序、審理方式
資料來源:陳琦姸 / 繪圖:Yen

(一)相對人提出答辯書

聲請人的書狀通過第一關審查後,憲法法庭會把聲請書轉給相對人,而且可以要求相對人在一定期限內也提出「答辯書」[9],由雙方用書狀交換表達主張。

至於誰會是相對人呢?以通姦罪除罪化釋憲案當例子,如果依照新制,聲請的人民、法官主張刑法通姦罪違憲,相對人就會是主管刑法的法務部[10]

(二)書狀公開與閱卷

憲法法庭在受理案件後,還會把聲請書和答辯書公開在憲法法庭的網站[11],公告周知。

此外,為了配合審判化的運作模式,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和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都可以聲請閱卷,也就是閱讀、影印或拍攝卷宗內容[12]。當所有資料、文件都完整地呈現在當事人面前,才能確保雙方武器平等。

(三)還可以調查哪些證據?

雖然當事人會提出相關書狀證據,但憲法法庭並不受當事人說明的拘束,可以自行職權認定,必要時還可以指定專家學者提供各種專業領域的知識(就像一般的訴訟案件可以聲請鑑定一樣)[13],或是准許「法庭之友」提出意見資料供憲法法庭參考[14]

三、憲法法庭的審理方式

(一)原則書面審理,例外開言詞辯論庭

憲法法庭原則上採取書面審理,但如果大法官認為某個聲請案需要進行言詞辯論,也可以例外召開公開的言詞辯論庭[15]

雖然修法前召開過數次言詞辯論庭(例如著名的同婚案[16]、通姦罪存廢案[17]等),但這次修法後也修訂了憲法法庭審理規則,規定更完整、詳細。

(二)交互詢答、視訊開庭等新方式

依照修訂後的審理規則,大法官可以限制參與程序者開庭發言的時間、中斷發言人並發問[18],甚至可以要求當事人間交互詢答[19],而不只是大法官問、當事人答。言詞辯論的過程也會作成筆錄,原則上會公開在憲法法庭的網站[20]

附帶一提,憲法法庭也可以視訊開庭。例如言詞辯論庭的參與者人在遙遠的外縣市,而技術上可行的話,經過憲法法庭許可,就可以直接在當地法院視訊開庭[21]

四、等待裁判到來前的暫停鍵:暫時處分

等待案件審理、裁判的漫長過程中,為免萬一發生人民憲法權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而有急迫必要,也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防免時,憲法法庭可以依當事人聲請,或自己依職權做出「暫時處分」[22]

暫時處分,就是在裁判前做一個暫時的處置,例如過去法律曾要求人民要按指紋才能領身分證,有些立委覺得這條法律違憲而聲請釋憲。但法律已經公布生效了,在大法官認定它合憲或違憲前,可能已經有很多需要換發身分證的人民被要求按指紋,這時候大法官就先做出凍結法條、讓它先不要生效的暫時處分,人民在釋字做成前換發身分證不用提供指紋[23]。透過本次修法,也將這個程序上重要的制度,明文規定在憲法訴訟法中。

五、結語——憲法法庭裁判誕生

無論是透過書面審理或言詞辯論,大法官們都要透過討論案件內容、多數決,做出裁定或判決[24],再也不是過去的釋字或決議了。值得留意的是,即使我們不是憲法法庭的當事人,憲法法庭做出來的判決還是會直接拘束各政府機關及全國人民[25]

既然憲法法庭的判決這麼重要,當然也希望透過公開審理的方式,鼓勵民眾前往旁聽,或是到官網、臉書收看網路直播,關心這些其實離我們一點也不遠的憲法訴訟。

註腳

  1.   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2.   憲法訴訟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
    I 書狀,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三、有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四、應為之聲明。
    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七、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
    八、憲法法庭。
    九、年、月、日。
    II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
    憲法訴訟法第60條:「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七、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3.   憲法訴訟法第3條第1項:「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3項:「
    II 前項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一、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
    二、聲請人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三、由訴訟代理人聲請,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四、聲請逾越法定期限。
    五、本法明定不得聲請或不得更行聲請之事項。
    六、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七、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III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   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5.   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
  6.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9條:「
    I 承辦大法官審查聲請案件,應提出審查報告,送所屬審查庭其他大法官表示意見。
    II 前項審查報告,認應受理者,應擬具爭點分析及建議受理之理由;認應不受理者,應起草附理由之不受理裁定。
    III 第一項審查報告得以裁判草案代之。」
  7.   憲法訴訟法第32條:「
    I 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II 聲請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III 不受理之裁定應附理由,並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之意見。」
  8.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30條:「
    I 本法所定聲請案件,經審查庭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者,應將不受理裁定上傳於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於上傳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有大法官三人以上提出書面意見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三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II 應送憲法法庭評決之聲請案件,審查庭應於審查報告或裁判草案附記意見送憲法法庭。」
  9.   憲法訴訟法第17條:「除裁定不受理者外,憲法法庭應將聲請書送達於相對人,並得限期命相對人以答辯書陳述意見。」
  10.   憲法訴訟法第6條:「
    I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
    一、第三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
    二、第四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
    三、第五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
    四、第六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
    五、第七章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
    六、第八章案件:指聲請之人民。
    II 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視為前項之相對人。」
  11.   憲法訴訟法第18條:「
    I 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
    II 聲請書或答辯書含有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III 聲請書及答辯書公開之方式及限制公開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大法官(2021),《銜接憲法訴訟新制 大法官公開受理聲請解釋案件書狀》。
  12.   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
  13.   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1項:「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並得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
  14.   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關於新增的「專家諮詢」及「法庭之友」制度,可以進一步參考:黃蓮瑛、陳婉榕(2022),《大法官解釋為何消失了?認識憲法訴訟法的五大新規定》。
  15.   憲法訴訟法第25條:「
    I 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II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16.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影片:司法院大法官(2017),《106/03/24釋憲案件言詞辯論(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憲法法庭實況錄影》。
  17.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影片:司法院大法官(2020),《會台字第12664號聲請解釋案109年3月31日言詞辯論》。
  18.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36條第1項、第2項:「
    I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之發言時間,由憲法法庭定之。
    II 大法官得於任何時點中斷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陳述,並為發問。」
  19.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37條:「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交互詢答。」
  20.   憲法訴訟法第29條:「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時,應製作筆錄。」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38條:「憲法法庭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但其程序依第九條規定不公開者,不在此限。」
  21.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39條第1項、第2項:「
    I 應於憲法法庭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到庭陳述之人,其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憲法法庭間,有影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者,憲法法庭認為適當時,得許其於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利用該科技設備陳述之。
    II 因天災、不可抗力或其他事變,憲法法庭認不能或不宜於憲法法庭之所在行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時,得以指定適當科技設備即時相互傳送影音或聲音之方式,於指定之適當處所行之。」
  22.   憲法訴訟法第43條:「
    I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II 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III 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
    IV 暫時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聲請案件業經裁判。
    二、裁定後已逾六個月。
    三、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依前項之評決程序裁定撤銷。」
  23.   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
  24.   關於大法官審查案件的出席、表決門檻,可以參考:黃蓮瑛、陳婉榕(2022),《大法官解釋為何消失了?認識憲法訴訟法的五大新規定》。
  25.   憲法訴訟法第38條:「
    I 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
    II 前項規定,於憲法法庭所為之實體裁定準用之。」
延伸閱讀

黃蓮瑛、陳婉榕(2022),《大法官解釋為何消失了?認識憲法訴訟法的五大新規定》。

楊舒婷(2022),《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上)——2021年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楊舒婷(2022),《聲請大法官審理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審理嗎?(下)——2022年以後的憲法訴訟法》。

司事Law室(2021),《EP5|大法官補完計畫:Please define normal first ft.詹森林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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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3-11-15 16:48:21
本文第一行:新制憲法訴訟法在2021年1月4日上路後.....
是否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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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2023-11-15 17:59:28
謝謝您的熱心提醒,2021年寫錯了,已經修正為2022年,再次感謝您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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