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追訴權時效」,是指對於犯罪進行追訴的時間限制,一旦超過這個時間限制,國家依法就不能再追訴犯罪[1]。
簡單來說,一個人犯罪後理應被法律制裁,但若有案情不明或犯罪者躲太久等原因,使國家遲遲找不到兇手,以至於超過法定追訴權時效時,為維持法律安定性、避免過高的追訴成本,國家依法即不得再對這件案子進行追訴(也就是不能再去追究犯罪者的違法行為)。
刑法第80條[2]針對不同的罪,規定了不同的追訴權時效,愈重的罪時效就愈長: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追訴權時效為30年,例如強迫別人施用第一級毒品[3]。
但如果犯罪有發生死亡的結果者,就沒有時效限制,可以追究犯人一輩子,例如犯殺人罪[4]且被害人確實死亡。換句話說,殺人未遂[5]者,追訴權時效為30年;殺人既遂者,則不受追訴權時效的限制。
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的罪,追訴權時效為20年,例如偽造私文書罪[6]。
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的罪,追訴權時效為10年,例如藏匿人犯罪[7]。
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罪,追訴權時效為5年,例如公然侮辱罪[8]。
假設檢察官終於抓到真兇,但已經超過追訴權時效,還能起訴嗎?起訴後法院應該怎麼處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規定[9],時效已完成者,應做成「不起訴」處分。舉例來說,殺人未遂的追訴權時效是30年,所以當殺人案件的被害人沒有死亡時,就算檢察官終於在事隔31年後找到殺人兇手,依法仍不能追究犯罪者,只能下一個不起訴處分。
如果檢察官沒注意到,還是將犯罪者起訴,此時依同法第302條第2款規定[10],審理法院必須諭知免訴判決[11],也就是無法實際審判被告到底是有罪或無罪,只能直接終結案件,即使他是真兇也不能再追究了。
每每看新聞報導,總會看到有被害人說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但這並不是法律上的用語,也不是正確的概念。
事實上,追訴犯罪是屬於涉及公益的事項,同時也屬於檢察官的職權,所以不容許被害人自由、任意地處分。換句話說,被害人說要保留法律追訴權,充其量就只是虛張聲勢而已,並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意義。況且,就「非告訴乃論」之罪來說,不須提出告訴,檢察官就有權力偵查、起訴[12],所以被害人根本沒辦法決定要不要保留追訴權。
至於「告訴乃論」之罪,雖然必須由告訴權人提出告訴[13],但這也不代表追訴權可以保留,因為告訴期間只有6個月[14],這個期限規定並不會因為告訴權人說要保留就可以延長(同樣的,追訴權時效也不會)。所以,超過6個月後才提出告訴的話,檢察官也只能做出不起訴處分[15]。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