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法科編輯室專欄/誰可以當大法官?簡介司法院大法官的任命程序

文章主圖
刊登日期 2024-10-21 更新日期 2024-10-31

法科編輯室專欄/誰可以當大法官?簡介司法院大法官的任命程序

刊登日期 2024-10-21 更新日期 2024-10-31

總統府副秘書長潘孟安於今年(2024年)10月15日偕同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前往立法院拜會立法院長韓國瑜,希望能透過韓院長主持的立法院黨團協商,儘速將行使人事同意權一案排入議程[1]

本次的大法官被提名人共7位,包括一併被提名為司法院長的張文貞女士、被提名為副院長姚立明先生等,總統在同年8月30日提出這份名單[2],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必須經過立法院的同意才能上任。而隨著現任15位大法官中有7位的任期在即將到來的10月31日屆滿,新舊任大法官之間能否無縫接軌,將是未來立法院攻防的重點之一。

究竟怎麼樣的人才可以當大法官?他們又必須經過哪些程序才能就任?以下簡單說明。

一、什麼是大法官?

(一)大法官的工作是什麼?

大法官跟法官的工作內容不一樣,法官的工作是審理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種案件,做出裁判;而大法官主要的任務則是解釋憲法,從事「違憲審查」,也就是當國家最高機關和它的下級機關認為法規範違憲,或立法委員1/4以上、各法院認為法律違憲,或是人民用盡審判救濟途徑後仍認為法規範或裁判違憲時,可以聲請憲法審查,由大法官來審理[3]

所以大法官審的不是一般的案件,而是審查法律規定或裁判有沒有違反憲法,如果認為違憲,會再決定各法規範或裁判違憲的效果,例如立即失效[4]、定期失效[5]等。除了解釋憲法[6],大法官的工作還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案件[7]

(二)大法官的人數、任期

我國大法官人數是15位(包括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各1位),並非終身職[8],任期是8年[9],且不得連任,從他們上任時起個別起算[10]。目前15位大法官的任期剛好分成三期,7位是在即將到來的2024年10月31日屆滿、4位是在2027年9月30日屆滿,而去年剛上任的4位則是在2031年9月30日才屆滿[11](詳表1)。

表1:現任大法官任期(2024年10月31日以前)
姓名 任期屆滿日
許宗力、蔡烱燉、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 2024/10/31
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 2027/9/30
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 2031/9/30
憲法法庭(2023),《任命與任期》。
 

二、誰可以當大法官?需要具備什麼資格?

大法官與法官的工作內容不同,未必要當過法官才能當大法官,除了曾任法官,曾經當過檢察官、律師等實務工作者,或是學界的法學教授和法律專家,也可以被任命為大法官。不論背景,共通點是這些人都必須是法學造詣深厚、經驗資歷豐富的法律人。關於擔任大法官的資格,具體說明如下[12]

  1. 擔任法官15年以上,成績卓著。
  2. 擔任檢察官15年以上,成績卓著。
  3. 實際執行律師業務25年以上,聲譽卓著。
  4. 擔任大學或獨立學院的專任教授12年以上,講授憲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行政法、訴訟法等主要法律科目[13]8年以上,而且有專門著作。
  5. 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研究公法學或比較法學,而且有權威著作。
  6. 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

必須符合以上任一條件,才有資格被提名為大法官,且每一種資格的大法官人數,都不可以超過總名額的1/3[14],也就是不可以超過5人。

三、成為大法官必須經過立法院同意

大法官雖然由總統提名[15],但必須經過立法院同意才能任命,透過權力分立來相互監督制衡,因此,誰當大法官不是由總統說了算,但立法院也不能另外找總統提名以外的人來當。大法官提名名單到了立法院,在立委表決之前,會先在院內經過以下程序:

(一)由全院委員會審查

一般提到立法院,會想到的是法律案通過的程序:法案會先進入程序委員會排程[16],一讀後可能再進入各委員會(例如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等[17])審查[18]。相較之下,立法院行使大法官等憲法規定的人事同意權時,會直接進入全院委員會審查,也就是不進入個別委員會,而是由立法院院長擔任主席[19]、全體委員所組成的全院委員會來審查,審查完畢之後再交到院會表決[20]

1.必須舉行公聽會

全院委員會的審查過程中必須舉行公聽會,邀請相關的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21]。這些學者專家的身分可能是學校教授、律師等,而多由各黨團依照政黨比例推薦,學者專家除了到立法院發表意見,也可能需要綜合回答立委們的提問[22]。公聽會的意見會作為全院委員會審查大法官同意案的參考[23]

2.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被提名人除了必須提出簡歷說明學經歷、現職、專長、著作、研究論文等,以及自傳等審查所需的相關文件[24],立法院黨團或委員還可以就被提名人的資格、適任性,要求被提名人用書面或到立法院列席說明與答詢[25]。過去立委們詢問的問題範圍很廣,從對死刑、MeToo事件、修憲門檻等議題看法[26],甚至有問被提名人會不會唱國歌等[27],引發討論。

(二)立法委員表決是否通過

全院委員會審查完畢後要提出審查報告,再將人事同意案送回院會,由全體立法委員就每位被提名人,以記名投票的方式逐一表決,必須全體立法委員過半同意,才算通過[28]

四、立法院不同意的話,會如何發展呢?

如果被提名人沒有獲得立委過半同意,總統就必須另提人選請立法院同意[29]。過去在2007年間陳水扁總統時期,也曾發生提名8位大法官,只有4位獲得立法院同意[30],缺了的4位大法官,直到隔年馬英九總統上任後補提名才獲得同意[31]

如果這次被提名人之中有人未獲同意,再次發生缺額的話,依現行法律雖暫不影響憲法法庭的運作,還是可由當下現有的大法官來審理、裁判[32];但日前有立委提案修法,希望提高釋憲判決的門檻,必須10位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7位以上大法官同意,才能作出憲法判決[33]。則修法草案與大法官人事同意案將如何發展、相互影響,有待後續觀察。

附帶一提,儘管立法院擁有憲法機關人事同意權,但這不只是權力,也是立法院憲法上的義務,如果立法院消極不行使、一再擱置,會因為破壞國家的憲政秩序而違憲[34]

五、結語

大法官肩負解釋憲法、違憲審查等重要憲政任務。今年8月30日被提名為大法官的7位被提名人(表2),可預見未來進入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審查時,會有相關的公聽會、說明答詢以及由全體立法委員表決是否通過等程序,值得進一步關注。

表2:2024年大法官被提名人
  姓名 現職 學歷 被提名資格
1.

張文貞

(並提名為司法院院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合聘教授
美國耶魯大學法學博士 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第5款
2.

姚立明

(並提名為司法院副院長)

財團法人國會觀察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監察院諮詢委員會委員
德國畢勒佛大學法學博士 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第6款
3. 何賴傑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第4款
4. 陳運財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日本神戶大學法學博士 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第4款
5. 王碧芳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審判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第1款
6. 廖福特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英國牛津大學法學博士 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第5款
7. 劉靜怡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 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第5款
中華民國總統府(2024),《113年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簡介》。
 
  1.   中央社(2024),《潘孟安陪同大法官被提名人拜會韓國瑜 尋求立院支持》。
  2.   中華民國總統府(2024),《總統府送交總統咨文請立法院行使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提名案之同意權》。
  3.   憲法訴訟法第47條:「
    I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II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III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憲法訴訟法第49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第55條:「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4.   例如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5.   例如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範圍內,其所設之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6.   大法官解釋憲法的職權,再依憲法訴訟法細分,參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7.   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8.   除非是法官轉任大法官,才依照他的法官身分受到終身職待遇保障,參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後段。
  9.   但如果是司法院長、副院長就不保證任期8年,參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但書。
  10.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2項:「
    I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II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11.   憲法法庭(2023),《任命與任期》。
  12.   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13.   法官法第5條第4項:「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三項第六款、第七款所稱主要法律科目,指憲法、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及其他經考試院指定為主要法律科目者而言。」
  14.   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2項:「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15.   總統可以核定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設置要點,以副總統為召集人,成立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協助審薦,再由總統向立法院提出人選。參考:中華民國總統府(2024),《總統核定成立「113年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
  16.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15條第2項:「前項議案之排列,由程序委員會定之。」
  17.   立法院組織法第10條:「
    I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內政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經濟委員會。
    四、財政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委員會。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II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18.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19.   立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全院委員會亦同。」
  20.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項:「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2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3項:「前二項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自交付審查之日起,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並應於院會表決之日十日前,擬具審查報告。」
  22.   可以參考立法院前一次的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相關紀錄: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n.d.),《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提名蔡彩貞、朱富美、陳忠五、尤伯祥4位為司法院大法官,咨請同意案。》。
  2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公聽會報告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
  24.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1第1項:「被提名人之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之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七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25.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1第2項:「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第1項:「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或函請提名機關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26.   參立法院(2023),《立法院公報》,第112卷第60期,頁115-200
  27.   參立法院(2016),《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74期,頁346、369
  28.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項。
  29.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1條:「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或函復行政院院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應另提他人咨請或函請立法院同意。」
  30.   中華民國總統法(2007),《總統咨》。
    立法院(2007),《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63期,頁27-28
  31.   立法院(2008),《立法院公報》,第97卷第53期,頁232
  32.   憲法訴訟法第30條:「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憲法訴訟法第31條:「
    I 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II 審查庭所為之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以大法官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33.   中央社(2024),《翁曉玲提修憲法訴訟法提高釋憲判決門檻 是否列優先法案待討論》。
  34.   司法院釋字第632號解釋:「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
法科編輯室

法科編輯室專欄

法律百科編輯團隊邀你從時事、歷史、議題等多元面向,帶給您不同的法律觀點,了解更多知識~

  • 本文為專欄文章,係作者針對特定主題、時事,就其法律專業發表相關意見,內容可能與現行法規實務有所不同,請讀者留意。作者言論不代表法律百科立場。
  • 專欄與文章區不同,關於更多的法律知識介紹,歡迎隨時參閱文章區
person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