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工會

產業工會是指結合相關產業內的勞工所組織的工會。[1]

產業工會的名稱,原則上應該標明組織區域及屬性。[2]例如:「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組織區域為全臺灣,屬性為高等教育產業,即是由國內任職於公私立大專校院與研究機構的受僱者所組成的工會。

在2011年5月1日修正施行新勞動三法[3]前,我國的產業工會指的是由同一廠場不同職業的工人所組成的工會[4],新法施行後,前述定義歸類為企業工會,而產業工會則成為一種新的工會類型。[5]

 

延伸閱讀:
李俊璋(2019),《工會的組織類型有哪些?》。

註腳

  1.   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2.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產業工會、職業工會與工會聯合組織名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標明組織區域及屬性。」
  3.   勞動三法指《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其中,工會法自20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2011年5月1日與上述其他兩部法律一同施行。
  4.   修正前的工會法第6條:
    「I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或同一區域同一職業之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II同一產業內由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聯合同一職業工人所組織者為職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前的工會法施行細則第6條:
    「本法第六條所稱之產業工人及職業工人,係指同一廠場或同一交通運輸公用事業內,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在合理工作程序上,共同完成生產品或勞務之集體工作之工人及同一職業同一技術之工人。」
    由上述法規可知,舊法將「產業工人」的定義限縮在「同一廠場」的範圍內,進而限縮了產業工會的定義。
  5.   工會法2010年6月1日全文修正第6條的立法理由略以:「......二、配合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爰將工會組織類型化,於第一項規定如下:(一)第一款規定企業工會:現行以廠場為組織範圍之工會,仍得維持,歸類為企業工會,......(二)第二款規定產業工會:係指相關產業,如紡織業、石化業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現行同一廠場產業工人所組織之產業工會,未來應改依第一款規定稱為企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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