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一環,指雇主在資遣解僱勞工前後的合理時間[1],必須檢視所操控的企業[2]內有無其他適合勞工的職位,如果有以勞工原勞動條件相當的待遇繼續僱用勞工的可能,且勞工願意[3],則應該先嘗試將勞工安置到其他職位,不能直接解僱勞工。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