兇器,或作「凶器」,我國法律與實務用字未臻一致[1],依據司法實務見解[2],兇器是客觀上能夠對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的「器械」(有實務見解認為限於人造的器具,如石頭是自然界的物質,就不是兇器[3])。
在法律上,「攜帶兇器」經常作為犯罪的加重處罰事由,因為兇器客觀上的危險性,會讓犯罪更容易達成,也會使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受到威脅。例如攜帶兇器而犯竊盜[4]、強制性交[5]、跟蹤騷擾[6]等行為,刑責均會比未攜帶兇器者更重。
延伸閱讀: 臺灣高等檢察署(2022),《刑法上的兇器》。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