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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分割
民事法
依據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
[1]
,若彼此間無法達成
協議分割
等狀況,則任何一位
共有
人都可以對其他共有人提出訴訟,請求由法院「
裁判
分割」共有物。
註腳
民法第824條
第2項:「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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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獻者:
陳哲瑋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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