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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刑事法
「絕對
告訴乃論
之罪」是指如果沒有合法提出
告訴
,國家就無法追訴與處罰;且不管犯罪
行為人
的身分為何,只需有人合法提出告訴,國家就可以開始
偵查
[1]
,例如:傷害罪
[2]
、毀損罪
[3]
。
註腳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75號刑事判決
:「而該項毀損罪係絕對告訴乃論之罪,並非相對告訴乃論之罪,只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毋庸指明犯人,則能否謂未據告訴而不予論究,饒有研究餘地。」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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