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

圖1 告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告訴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犯罪被害人或是其他有權提出告訴的人[1],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為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2]

對於告訴乃論之罪而言,告訴,是一項追訴的條件。請參見「告訴乃論」一詞相關解說。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5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人。」
  2.   林鈺雄(2017),〈偵查各論——告訴〉,《刑事訴訟法( 下冊)》,第8版,頁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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