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告訴乃論之罪

「相對告訴乃論之罪」是指特定的犯罪類型本來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但是當被告跟被害人有一定關係時,就成為告訴乃論之罪,需要告訴人向有偵查權的機關合法提出告訴,並指明要追訴的犯人,國家才可以開始偵查[1],例如:小孩A偷爸爸B的錢,原本竊盜[2]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但因A與B間是直系血親,所以必須要爸爸B向偵查機關表明要追訴A的竊盜行為,此時國家才可以開始偵查[3]

 

註腳

  1.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792號刑事判決:「……或相對告訴乃論之罪,亦未指明犯人者,其訴追條件尚未具備。」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24條:「
    I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II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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