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

圖1 抗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抗告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一、對於法院辦理案件所作成的裁定,受裁定人聲明不服(即表明不同意),在法律限定的期間以內,用書面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提出,尋求變更。這種救濟方法,稱為「抗告」。假如對於法院辦理抗告案件所作成的裁定仍然不服,還可以「再抗告」。

二、裁定的種類很多,並不是都可以抗告或再抗告,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條文而定。提起抗告必須遵守的法定期間是多久(例如五日?十日?)同樣要看法條的規定[1]

三、裁定的案件,未必全是一般訴訟。例如:公務員懲戒案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等,在處理過程中,也會有適用抗告程序的情形。

註腳

  1.   例如對於刑事裁定的抗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規定,原則上是10日;但對於地方行政法院收容聲請事件的裁定不服,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6,就要在5日內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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