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達員

執達員是通過司法特考四等考試的公務人員,負責協助法院執行各項法律程序,包括送達文件、假扣押證據保全,以及執行強制執行法的拘提、管收[1]

此外,執達員也會與書記官一起執行動產不動產查封拍賣等工作[2]

註腳

  1.   強制執行法第21條之1:「拘提,由執達員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22條之1第1項:「執行管收,由執達員將應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2.   強制執行法第46條:「查封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為之。於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或對於查封物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協助。」
    強制執行法第83條:「拍賣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於執行法院或其他場所為之。」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
  • 歷次版本
  • 相關辭典
請在此輸入您建議的名詞,例如:智慧財產權
如:法小科
如:legispedia@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