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是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1]。例如,村長、里長[2]。
如果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但不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工作內容沒有涉及公權力行使的事項,僅單純提供機關內部機械性、肉體性的勞務,就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例如,政府機關的清潔工、保全員[3]。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