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公務員

根據刑法,是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1]。例如,村長、里長[2]

如果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但不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工作內容沒有涉及公權力行使的事項,僅單純提供機關內部機械性、肉體性的勞務,就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例如,政府機關的清潔工、保全[3]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2.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91號刑事判決:「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係指依該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包括直轄市、縣、(省轄)市、鄉、鎮及縣轄市。村、里辦公室固非屬地方自治團體,但同法第五條第二項明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均各有其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而依同條第四項及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各村、里辦公處係由各鄉、鎮、縣轄市及區所設,受各鄉、鎮、縣轄市及區之指揮監督,為地方自治團體設於各村、里之地方行政機關,且村、里置村、里長一人,辦理村、里之公務及交辦事項,故村、里長自屬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3.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38號刑事判決:「凡為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為其『法定職務權限』,並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即無關公權力之公行政作用及其他私經濟行為,亦均包括在內。至機關內部單純提供機械性、肉體性勞務之人員,如清潔工、保全員、水電維修技工,因僅從事間接性、附屬性之輔助行為,而不具有對外直接履行公共行政任務之功能,縱依法令服務於上開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則非本條款所稱之身分公務員。」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
  • 歷次版本
  • 相關辭典
請在此輸入您建議的名詞,例如:智慧財產權
如:法小科
如:legispedia@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