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不法侵害,是勞動部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的簡稱,指勞工因為執行職務,在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 、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的,以言語、文字、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所做的不當言行,造成對勞工身體或精神的不法侵害[1]。
可能造成職場不法侵害行為的樣態有[2]:
1. 職場暴力(如:恐嚇、罵髒話、毆打、抓傷、拳打、腳踢、被物品丟擲等)。
2. 職場霸凌(如:對同事吹毛求疵、同事以各種方式鼓勵同仁孤立特定勞工、主管在同仁面前羞辱特定勞工等)。
3. 性騷擾。
4. 就業歧視(例如年齡歧視、性別歧視、容貌歧視等)。
不過職場不法侵害的樣態不以上述為限,還是要依照個案判斷。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