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的三種手段之一(另有罰鍰、其他種類等2種[1]),是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剝奪財產的處罰[2],這時財產所有權會移轉到沒入機關所屬公法人,白話來說就是讓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無法保有所有權。
舉例來說,A船長因為走私龍蝦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的規定[3],除了會被處罰鍰之外,貨物也會被沒入[4]。
而沒入原則上是針對違反義務人的所有物[5],但如果第三人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使得自己的所有物成為他人違法的工具,該物仍然會被沒入。例如B明知C未經許可在國家公園內整地[6],依然把怪手借給C,該怪手即使原本所有權不屬於違反義務的C,仍然會被沒入[7]。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