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

法人是指依公法規定而成立,享受公法上權利負擔公法上義務的公法組織[1],例如國家、各級地方自治團體[2]行政法人[3]

不過公法組織不只有公法人,也有不具法人主體地位的非法人,例如各級政府機關[4]

 

註腳

  1.   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14310號(2018/10/3):「……按所謂『公法人』,係指具有公法上之人格,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依我國現況,除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係屬公法人外,尚有其他公法人存在,惟其必須具備下列要件:1、 國家依據法律成立;2、執行公共任務;3 、享有公權力;4 、具有權利能力(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修訂 4  版,第 95 頁參照)。例如行政法人(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1 項)。」
  2.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3.   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4.   吳庚、盛子龍(2021),《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16版,頁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