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

行政法人指國家和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所設立的公法人[1]。行政法人可以行使公權力,同時又具有較強獨立性與彈性,如有人事與財務自主性,擺脫傳統政府行政機關受人事、會計法令束縛的限制;雖然有彈性但也必須強化自己的成本效益與經濟效能,並接受國會、監督機關等的監督[2]。舉例來說,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就是行政法人[3]

註腳

  1.   行政法人法第2條:「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21),《壹、什麼是行政法人?》
  3.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2條:「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