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檢察官」代替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公訴」是指一種訴訟程序,與「自訴」為相對的概念。
法律上只有「告訴乃論之罪」或「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公訴罪或自訴罪的用法。
補充說明如下:
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公益代表人(法官法第86條第1項)。刑事案件除了「告訴乃論之罪」必須以被害人合法提出告訴為追訴條件外,倘若經偵查結果足以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時,即使沒有被害人(例如販毒罪並無被害人),仍應向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