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行為

 圖1 有償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有償行為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兩方當事人在付出民法上的物、權利或行為的時候,都可以獲得相對應的代價,這時他們所做的就是法律行為中的有償行為[1]

例如買賣就是典型的有償行為[2],買家付出金錢,買到衣服;賣家賣出衣服,得到金錢,買賣契約雙方都付出了物或權利,而得到相應的代價。而例如買賣、租賃[3]僱傭(例如員工付出勞力、雇主給付薪水)[4]承攬(水電公司進行修繕工程、客戶支付工程款)[5],這些法律行為照民法規定,都是有償的行為。

跟有償行為相對應的概念是無償行為

註腳

  1.   定義參考王澤鑑(2012),《債法原理》,增訂3版,頁153。
  2.   民法第345條:「
    I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II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3.   民法第421條第1項:「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4.   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5.   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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