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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本
酌給遺產
家事法
被
繼承
人死亡後,為避免其生前有受繼續扶養之人頓失依靠,該受扶養之人可以向繼承人或
遺產管理人
請求部分
遺產
[1]
。
註腳
民法第1149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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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獻者:
楊舒婷
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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