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物契約

圖1 不要物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不要物契約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不必「交付」動產或是「移轉登記」不動產,僅需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對約定內容達成共識)即成立契約[1]

註腳

  1.   民法第66條第1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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