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

脅迫是用「未來對他人不利」作為威脅,使人心生畏懼,迫使他「做」或是「不做」某行為。
在整部刑法中總共出現31次,是常用的法律用語。
舉例:A、B有土地糾紛,B告訴A「若不趕快賣,就找人把房子出入口圍起來」[1],讓A害怕若不遵從自己的房子會被圍住,家人也會受怕,那麼B的脅迫通知就屬於脅迫手段。

延伸閱讀:雷皓明、張學昌《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

註腳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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