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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

圖1 一例一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一例一休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雇主應於每7日的週期當中,主動給予勞工2日的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謂之「一例一休」[1]

「一例一休」之中的例假日不能出勤工作,必須強制休息[2];休息日則可經協商讓勞工出勤,但需支付加班費[3](或經勞工同意予以補休[4]),確保勞工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並保留彈性加班的空間,另,休息日出勤的工時,屬於加班工時[5],必須計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依照官方的說法,「一例一休」並未限制只能安排在週六、日,只要勞雇雙方以每7日為一週期,共同協商找出其中1天為休息日,1天為例假日,即符合規定。例如餐飲業通常週末人潮較多,勞雇雙方可約定週休二日其中一天是「店休那一天」,至於另一天則可由勞工自排,一樣可以是週間,如此勞工即可在週末出勤,也符合「一例一休」規定。

「一例一休」也有例外,分別為變形工時制度(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6]及責任制工作者(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7]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2.   例外如遇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時,雇主可停止勞工之假期(含例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但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給予勞工補假休息(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參照)。
  3.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4.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5.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第2款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二、勞工於本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6.   依據現行規範,有2週變形工時制、8週變形工時制及4週變形工時制,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規定。
    如事業單位採用2週變形工時者,1週應有1例,2週應有2例2休;採用8週變形工時者,1週應有1例,8週應有8例8休;採用4週變形工時者,2週應有2例,4週應有4例4休。
  7.   經勞動部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其例假得由勞雇雙方另行以書面約定,不受該法第36條之限制,惟需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
    目前勞動部就保全公司之保全人員及社會福利機構分別訂有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依前述參考指印,勞動部建議1週應有1休,2週應有2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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