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於每7日的週期當中,主動給予勞工2日的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謂之「一例一休」[1]。
「一例一休」之中的例假日不能出勤工作,必須強制休息[2];休息日則可經協商讓勞工出勤,但需支付加班費[3](或經勞工同意予以補休[4]),確保勞工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並保留彈性加班的空間,另,休息日出勤的工時,屬於加班工時[5],必須計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依照官方的說法,「一例一休」並未限制只能安排在週六、日,只要勞雇雙方以每7日為一週期,共同協商找出其中1天為休息日,1天為例假日,即符合規定。例如餐飲業通常週末人潮較多,勞雇雙方可約定週休二日其中一天是「店休那一天」,至於另一天則可由勞工自排,一樣可以是週間,如此勞工即可在週末出勤,也符合「一例一休」規定。
「一例一休」也有例外,分別為變形工時制度(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6]及責任制工作者(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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