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雇主所發動的勞動契約終止權,又可以分為以經濟性理由所發動的「經濟型解僱」(又稱為資遣、裁員解僱,勞動基準法第11條[1]),和以勞工違法、違紀為理由所發動的「懲戒型解僱」(勞動基準法第12條[2])。
解僱必須要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各項事由,且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