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能

圖1 給付不能||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給付不能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債權人債務人雙方間所約定的契約標的,已經不存在了,致債務人無法依約履行契約。給付不能的情形,分為客觀給付不能及主觀給付不能[1]

客觀給付不能
指任何人居於債務人的角度,都無法將契約標的物交付予債權人,例如買賣雙方約定,賣方要把天上的月亮出賣予買方,但不論是賣方或任何人根本都不可能把天上的月亮摘下來,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予買方,此種情形即屬客觀的給付不能。
主觀給付不能
指債務人自己無法依約將標的物交付給買方,但其他人有給付的可能。例如買賣雙方約定,賣方需在2019年4月1日將X房屋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予買方,但賣方卻在2019年3月31日將X房屋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予其他第三人,以致於賣方在2019年4月1日清償期時,無法將X房屋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予買方。雖然賣方無法給付,但擁有X房屋的第三人卻有給付的可能,此時即屬主觀的給付不能。

註腳

  1.   如何區分客觀不能與主觀不能,學者見解不一,以下舉例其中一種區分方式,其餘可詳參:詹森林(2002),〈給付不能(一)自始客觀不能〉,《月旦法學教室》,試刊號,頁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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