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正

圖1 準正||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準正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規範在民法第1064條[1],指生母在與生父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受胎[2]或出生的小孩(非婚生子女),而後因為生父母雙方結婚,這個小孩在法律上將會被當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的婚生子女。也就是民間一般所說「先上車後補票」的情形。

註腳

  1.   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2.   民法第1062條:「
    I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II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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