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他人侵擾的權利[1]」,以及「決定個人資料是否揭露、對誰揭露、如何揭露的權利」(資訊隱私權[2])。
隱私權雖然不是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但大法官明確指出隱私權也屬於基本權利,受到憲法第22條[3]保障。
隱私權的具體保障內容,規定在民法、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4]、跟蹤騷擾防制法[5]等法律中。例如,民法第195條[6]、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7]、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罪」[8]。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