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字案或他字案

圖1 偵字案或他字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偵字案或他字案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檢察實務中,會將案件分成不同的類型,例如最常被提及的偵字案或他字案,另外還有相字案等等,本辭典針對「偵字案」、「他字案」的內容加以介紹。

偵字案

分為偵字案,是在被告的身分及犯罪的態樣較明確,但尚須進一步調查。而分為偵字案後,可能透過起訴的方式來終結偵查[1]。也可能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另外做出不起訴[2]緩起訴處分[3]。其中若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沒被撤銷,除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否則檢察官就不能再對此案重行起訴[4]

他字案

案件分成他字案,是指對於「是否有特定人涉嫌犯罪這件事情」還不清楚[5],而實務上可能會依據個案情形,以「被告」或者「關係人」傳喚特定人到案(偵字案其實也相同)。

案件分為他字案之後,接下來實務上會改分偵字案[6],或用(行政)簽結的方式處理,但因簽結其實並沒有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檢察官就不受到拘束,仍可對同一個案件重新起訴。這樣的做法也引起爭議[7],監察院也曾認為檢察機關運用「他」字辦案,是規避偵查法定原則之約束,而對法務部加以提案糾正[8]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I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II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2.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53條
  3.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4.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
    I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II 前項第一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72號刑事判決:「他字案乃『是否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之案件」。
  6.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他』案進行中,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改分『偵』案辦理:
    (一)案件經調查後,發現有特定人可能涉嫌犯罪。
    (二)告訴之案件,告訴人已明確並表明告訴意旨,經調查後,認已可能涉及特定人有犯罪嫌疑。
    (三)檢察總長或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命令實施偵查。
    (四)對於犯罪嫌疑人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羈押 。」
  7.   有意見批評,他字案其實沒有刑事訴訟法的明文依據,卻僅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當中隱諱地承認,是不合理的狀況。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第5項:「
    II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聲請書應記載偵、他字案號及第十一條之事項,其監察對象非電信服務用戶,應予載明;並檢附相關文件及監察對象住居所之調查資料,釋明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曾以其他方法調查仍無效果,或以其他方法調查,合理顯示為不能達成目的或有重大危險情形。檢察官受理聲請案件,應於四小時內核復;如案情複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長四小時。法院於接獲檢察官核轉受理聲請案件,應於四十八小時內核復。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法官並得於通訊監察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V 通訊監察書之聲請,應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同一偵、他字或相牽連案件,得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
  8.   糾正案全文刊登於監察院(2019),監察院公報第3109期,頁3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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