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實務中,會將案件分成不同的類型,例如最常被提及的偵字案或他字案,另外還有相字案等等,本辭典針對「偵字案」、「他字案」的內容加以介紹。
分為偵字案,是在被告的身分及犯罪的態樣較明確,但尚須進一步調查。而分為偵字案後,可能透過起訴的方式來終結偵查[1]。也可能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另外做出不起訴[2]或緩起訴處分[3]。其中若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沒被撤銷,除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否則檢察官就不能再對此案重行起訴[4]。
案件分成他字案,是指對於「是否有特定人涉嫌犯罪這件事情」還不清楚[5],而實務上可能會依據個案情形,以「被告」或者「關係人」傳喚特定人到案(偵字案其實也相同)。
案件分為他字案之後,接下來實務上會改分偵字案[6],或用(行政)簽結的方式處理,但因簽結其實並沒有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檢察官就不受到拘束,仍可對同一個案件重新起訴。這樣的做法也引起爭議[7],監察院也曾認為檢察機關運用「他」字辦案,是規避偵查法定原則之約束,而對法務部加以提案糾正[8]。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