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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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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
圖1 併科
罰金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併科罰金是一種科處罰金的方式,是指以罰金搭配其他種
刑罰
方式,一同科處的狀況。舉以下
罪名
說明:
得併科罰金
例如
公務員
違背職務收受
賄賂
[1]
,刑罰的規定為
有期徒刑
,得併科罰金。這時可以單純對
行為人
處有期徒刑、也可以處以有期徒刑加上罰金,但是不能單純科處罰金。
科或併科罰金
融合了
選科罰金
跟得併科罰金的類型,例如一般的侵占罪
[2]
,刑罰規定是有期徒刑、
拘役
,得科或併科罰金。意思是說,可以單純從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當中選擇罰金來處罰行為人,也可以處以有期徒刑、再併科罰金。
註腳
中華民國刑法第122條
第1項:「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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