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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
民事法
事業單位是指適用
勞動基準法
第3條
[1]
所列的各業
[2]
中,僱用
勞工
從事工作的機構
[3]
。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原則如下:
當事業為1個場所單位
[4]
,而其經濟活動中含有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各業時,就應該適用勞動基準法;
若事業具有2個以上場所單位,則要進一步參照下列標準認定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各場所單位從事相同的經濟活動,如該經濟活動所屬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者,應適用;
各場所單位從事的經濟活動不相同者,應分別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的規定認定;但為便於事業之管理,只要該數個場所單位中有部分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其他場所單位,也可適用勞動基準法;
事業的總管理或分支管理部門,如自成個別場所單位者,應分別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的規定認定;若該部門非屬個別場所單位者,只要該部門所屬場所單位的經濟活動分類有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則該等部門也應適用
[5]
。
註腳
勞動基準法第3條
第1項:「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各業:即指「各行業」,為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的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針對各場所單位的主要經濟活動所作的區分。
勞動基準法第2條
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場所單位:是指經濟活動的構成主體,如1家事務所、1家工廠等,判斷依據是該經濟主體是否有獨立的經營簿冊或可否單獨辦理事業登記。
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50693號函
(198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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