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

圖1 無因管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無因管理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民法所規定的無因管理[1],是一種鼓勵社會互助的制度。意思是在沒有法律上的契約義務關係(如委任僱傭),也沒有法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如親屬間的扶養義務)的情況下,協助處理別人的事務[2]
自告奮勇幫忙做事的人稱為「管理人」,被管理人協助的人則稱作「本人」。本人的事務受到管理人的幫忙而可以得到處理,管理人可以向本人請求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3]
例如,市場的菜販A內急到附近如廁,而隔壁攤位的肉販B看沒人幫A做生意,主動在客人上門時,幫忙A挑菜、秤重、結帳,就是所謂的無因管理。這時B是「管理人」,A則是「本人」。
無因管理又可以依據管理人到底有沒有好好幫本人處理事務,區分成「適法無因管理」跟「不適法無因管理」兩種類型。

註腳

  1.   民法第172條:「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2.   詳細定義與說明,可參考王澤鑑(2012),債法原理,增訂3版,頁375以下。
  3.   民法第176條第1項:「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