褫奪公權是刑罰中的從刑,意思是剝奪一個人擔任公務員的資格,以及參選公職的資格[1],但是並沒有剝奪他投票的權利,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都沒有被剝奪[2]。褫奪公權可以區分為終身的無期褫奪,以及1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褫奪[3]。
而犯了什麼樣的犯罪會被褫奪公權呢?法律條文乍看之下沒有特別的限制。這樣看起來,好像任何犯罪都可以判褫奪公權;但從學理以及實務上的趨勢來說,應該要與行使公權的犯罪有關。例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者是刑法的瀆職犯罪、妨害投票罪[4],這些是與擔任公務員或者參選公職相關犯罪,如果犯了這些罪,褫奪公權才會是個有效的刑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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