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訴判決

免訴判決的適用場合
如果刑事案件遇到國家已經不能處罰的狀況,法院就不能實際去審理這個案件,而是用「免訴判決[1]」為這個案件作結。那什麼是國家已經不能對案件中的被告加以處罰的狀況呢?
1.這個案件已經被判決確定過了,所以不需要再處理一次。
2.案件的追訴權時效已經超過了[2],考量到追訴權時效背後的法律安定性、追訴成本等考量,法院不會再審[3]
3.被告涉嫌的特定罪名,若經過總統依照赦免法做出大赦後,犯這個罪的人不會因此被處罰,就不用再追訴、審理。不過目前我國並沒有總統行使過大赦權力。
4.被告犯罪之後、法院判決之前,所涉及的罪名因為法律不再處罰(或說除罪化),這時因為法律上不處罰這樣的行為,所以法官就必須做免訴判決[4]
免訴判決的法律性質
經常跟免訴判決一起出現的概念是不受理判決,而這兩者都是法官在沒有實際審理案件的狀況下做出判決,但免訴判決是具有實體確定力的「實體判決」,因為在上述的事由中可以看出來,國家實際上已經失去了對這些被告的刑罰權,所以禁止法院再做審理。
相對來說,會做出不受理判決都是因為程序上的理由,而沒有實體確定力。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2),《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二)——刑事判決書》。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2.   追訴權時效的詳細說明,可以參考:
    劉立耕(2021),《國家對犯罪行為追訴權限的期限──追訴權時效的意義、目的、期限與計算》。
    楊舒婷(2022),《殺人案件超過30年就不能再追究?追訴權時效是什麼?》。
  3.   實例可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新聞報導可見自由時報(2019),《獨家》南非殺人焚屍兇手 逃匿25年追訴時效消滅免訴》。
  4.   例如侮辱公務機關的「侮辱公署罪」已經被修法刪除,所以先前到公務機關罵髒話、丟雞蛋、灑冥紙的行為,就會受到免訴判決。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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