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開放外國人來臺工作,就有可能排擠到本國勞工的就業機會。因此,政府在就業服務法的第42條[1]及第55條[2]規定就規定使來臺工作之外國人,須繳納就業安定費,讓政府成立就業安定基金,以作為協助本國人就業之經費。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