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訴訟實務為例,是指依照「正本」作成而有相同內容的文書,簡單來說就是與正本一模一樣的影本。
當事人向法院遞狀時都是給法院「正本」,但因為同時也需要將書狀給對造,所以我們就會把正本影印一份再交給對方,而這份交給對方的影本即稱為「繕本」[1]。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