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金

一、下列情形適用「怠金」的規定:

(ㄧ)債務人應當要作一定的行為,而且此項行為別人不能代作,該債務人卻不去作。

(二)債務人負有容忍別人某種行為的義務而不履行其容忍義務

(三)債務人被禁止作一定的行為而違反禁止仍然去作。

(四)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並且此項行為別人不能代為履行,而該義務人卻不履行作行為的義務。

(五)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的義務,卻違反義務仍去作了行為。

二、對於具有以上(一)(二)(三)各種情形的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或第129條規定處以「怠金」。對於具有以上(四)或(五)情形的人,可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處以「怠金」。所謂「怠金」,就是罰錢的制裁。

三、受了怠金處罰的人,如果仍然違抗,可以繼續對他處罰。

四、綜上可知,怠金的處罰,是一種間接強制的執行方法,用來促使受罰的人履行債務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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