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審判是舊刑事訴訟法下,針對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的救濟措施[1],現已改為「聲請准予提起自訴」。
通常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對於刑事被告較為有利,而受害而具有告訴權、實際提出告訴的人,首先可以提起再議,向檢察機關體系表示對原本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不服。 如果經過再議仍然無法滿足告訴人的需求,則告訴人可以在再議被駁回後,10天內委任律師,用書面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2]。意思是說,由法院來審查原本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是不是適當。如果法院認為原本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有違誤,受到處分的被告其實是很可能有罪,所以應該被起訴的話,就會作出准予交付審判的裁定,這時就會視為已經對被告提起公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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