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管轄

圖1 合意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合意管轄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之間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發生的訴訟事件,可以彼此相約同意,並且作成書面,要由某一法院作第一審管轄法院[1]。這便是「合意管轄」。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應適用專屬管轄的訴訟類型,則以專屬管轄為優先,不適用合意管轄的規定[2]

此外,法院受理民事訴訟事件,如果被告未提出該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抗辯,並已進行本案言詞辯論,照同法第25條規定,該法院便是有管轄權的法院[3]。這種情形如同「合意」一般,也有用「擬制合意管轄」來稱呼的,也有稱為「應訴管轄」。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24條:「
    I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II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2.   民事訴訟法第26條:「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3.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