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議是一種針對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的救濟措施,一般說來,檢察官作出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相比起訴是有利於被告的。而有權再議的人可以透過這個制度,向檢察官的處分表示不服。
一、誰可以聲請再議?
(一)犯罪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親屬、配偶,依法可以提出刑事告訴[1],若有權提出的人真的有提出告訴,當檢察官作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時,他就會是有權聲請再議的人[2]。
(二)犯罪的被告若受到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又被撤銷,也可以提起再議[3]。
(三)檢察官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可以職權再議[4]。
二、聲請再議的時間點
告訴人收到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需在10天內以書狀聲請。
三、再議的結果與救濟
再議須向原本作成處分的檢察官提起,若原檢察官覺得處分無誤,就會由上級檢察署的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審查再議是否有理由[5]。若再議有理由,則會視案件進度繼續偵查,或是起訴被告。 若再議遭到駁回,聲請再議的人對檢察官的處分仍有不服,可以聲請准予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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